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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4:42:05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特点为与案件相关具有诉讼意义、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比如需要证明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程序方面是否需要回避等。那么刑事诉讼证明特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证明特点
  •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特点为与案件相关具有诉讼意义、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比如需要证明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程序方面是否需要回避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你好,不用担心可以维权,家暴离婚问题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并分割婚后财产。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本律师予以必要协助,本人专业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费用不多,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留言、来电或当面咨询。
  •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那么,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的程序。那么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

  •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特点为与案件相关具有诉讼意义、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比如需要证明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程序方面是否需要回避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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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那么,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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