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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止令的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7 15:05:14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1、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2、没有在立案公安机关所在市、县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针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
  •   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1、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2、没有在立案公安机关所在市、县内。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 【简易程序的适用】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是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唤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与时限。但在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却并未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以致出现了使用传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传唤对象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 依法不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如下:罪犯是累犯的案件;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案件;被判处超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案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当人们权利受到侵犯无法采用私力救济时,可以走法律途径,满足特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那么刑事和解程序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

  • 简易程序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也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法官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在理解和适用上都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本文拟就简易程序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罚种类条件的理解问题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刑罚种类条件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依法定刑说。即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罚要求是指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   刑事立案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安机关在处理有关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成立调查小组或者特别侦查小组去进行专门调查。当然了,这需要此案件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仅为立案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变化万千的具体的个别的案件,如何准确及时的立案?侦查部门往往针对具体的罪名,制定立案标准,以细化量化立案条件,如《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1999]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2000年10月22日)。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的操作细则,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标准也使犯罪...

  •   在刑事诉讼中,审理过程中是非常复杂,而且要走很多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那么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 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一般来讲,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基层法院,同时都是对于一些比较简单、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也认罪的案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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