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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查封股权拍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9 16:56:19 0人浏览

导读:

股权可以查封。股权是民事主体因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获得股东身份,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对企业的各种权利,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该查封的股权,使债权方或申请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偿。
刑事查封股权拍卖
  • 法院股权查封,如果是保全阶段的查封是不需要评估的,只要是查封“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这个范围的表述是“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即可。

    如果是在执行阶段的查封,在拍卖之前,是需要评估的,而且也要收取评估费。法院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法院会在入库法院系统的评估机构中进行随机选取,实际中的做法为摇珠,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共同选定某家评估机构,法院也会尊重他们的意思,这类评估是由法院主导进行的。

    评估机构选定后,评估公司会出具缴费通知,评估申请方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缴纳之后,评估公司会在一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 股权是能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股权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物质基础。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债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那么如果查封到期债权保全如何处理?债权保全的措施有哪些?债权保全的期限是多久?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查封到期债权保全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保全的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   股权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价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

      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资产受益权。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他,如公司经营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共益权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其仍围绕着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因此,股权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物质基础。

      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

  •   现在经常听到说企业查封或者是资金冻结之类的,但是很多的时候大家对于这个查封和冻结其实是不清楚的,对于股权的情况,是冻结还是查封可以了解一下,所以对股权是冻结还是查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对股权是冻结还是查封

      不管是冻结还是查封都是可以的,这个看实际情况呢。

      1、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2、冻结,即无形的财产权益采取的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如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当股东欠债能否查封股权

      股东在股东名下的股权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

  •   股权质押类产品和股权投资类产品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概念:股权质押类产品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类产品(融资),股权质押只是这类产品的担保形式;而股权投资类产品是指将募集资金投资到股权或收益权当中的产品。

      风险:股权质押类产品的风险包括企业信用风险、因利率变化而导致的再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一般来说本金得到保障的可能性大于后者;而股权投资类产品的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回购能力的高低。

      担保方式:信贷类产品的担保方式除了股权质押外,还包括政府担保、企业担保、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而股权投资类产品的担保方式本身就包括了股权质押。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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