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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拘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1:20:00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提请逮捕的主体、时效、做出决定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那么新刑事诉讼法拘传?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新刑事诉讼法拘传
  • 刑事诉讼法拘留哺乳期的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

  •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3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31号令修正公布第308、309、310-1、326、454条条文;并增订第310-2、314-1条条文

      第308条 判决书应分别记载其裁判之主文与理由;有罪之判决书并应记载犯罪事实,且得与理由合并记载。

      第309条 有罪之判决书,应于主文内载明所犯之罪,并分别情形,记载下列事项:

      一、谕知之主刑、从刑或刑之免除。

      二、谕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罚金,其折算之标准。

      三、谕知罚金者,如易服劳役,其折算之标准。

      四、谕知易以训诫者,其谕知。

      五、谕知缓刑者,其缓刑之期间。

      六、谕知保安处分者,其处分及期间。

      第310-1条有罪判决,谕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

  •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从立法目的、任务、基本原则、诉讼制度以至各项诉讼程序,都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都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又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保障。
  •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立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下面我将针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有关逮捕的规定,做如下简单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提请逮捕的主体、时效、做出决定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核心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并于2013年其施行。新的刑诉有哪些突出的点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的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适用条件为:行为人是不需要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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