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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刑事诉讼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6 16:12:05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到目前为止,该法已经经过三次修正,第三次是在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所制定的。
修改前刑事诉讼法
  •   摘 要:人文精神的发展观,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解放。人文精神在现代社会的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新的动力与压力。人文精神的落实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做到“以人为本”,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将体现人文精神的诉讼观通过刑事诉讼法规范下来,使我们的刑事司法更趋理性、合理和文明。  关键词:人文精神;刑事诉讼;修改  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当“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时候,社会发展问题就成为全人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和最终目标就是“人类解放”,就是“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以...
  •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3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31号令修正公布第308、309、310-1、326、454条条文;并增订第310-2、314-1条条文

      第308条 判决书应分别记载其裁判之主文与理由;有罪之判决书并应记载犯罪事实,且得与理由合并记载。

      第309条 有罪之判决书,应于主文内载明所犯之罪,并分别情形,记载下列事项:

      一、谕知之主刑、从刑或刑之免除。

      二、谕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罚金,其折算之标准。

      三、谕知罚金者,如易服劳役,其折算之标准。

      四、谕知易以训诫者,其谕知。

      五、谕知缓刑者,其缓刑之期间。

      六、谕知保安处分者,其处分及期间。

      第310-1条有罪判决,谕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

  •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从立法目的、任务、基本原则、诉讼制度以至各项诉讼程序,都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都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又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保障。
  •   [1]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定辩护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 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这一原则,是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有: (1)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对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内容范围都有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三机关应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各行其权,各司其责,不能越权和包办代替。 (2)除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办理刑事案件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 命,还关系到国家司法秩序、法律的尊严,甚至国家的安全。这样一项重要的工作只能交给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去行使。 ...
  •   一、必须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执行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出发,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犯罪案件,必须立案侦查,决不能推诿扯皮。在办理案件中,要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意识,既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多年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怕漏不怕错”,重实体法律规定、轻程序法律规定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二、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工作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和充分运用证据,严禁...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 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这一原则,是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有: (1)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对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内容范围都有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三机关应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各行其权,各司其责,不能越权和包办代替。 (2)除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办理刑事案件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 命,还关系到国家司法秩序、法律的尊严,甚至国家的安全。这样一项重要的工作只能交给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去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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