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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侦查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6 17:20:04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刑事诉讼侦查行为
  •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二)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

  • [案情] 刘某是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个体私营企业主,证照齐全。2004年9月、2005年1月,分别收购一辆报废洒水车和一辆报废东风卡车,卖车人出具了当地社 区居委会的证明。两台车先后被他人买走,买主另购一些零件拼装使用。2005年3月12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收购了盗窃车辆为由,暂扣其卖车款33600 元。刘某多次找到县公安局索要正式收据,有关办案人员提醒刘某,再纠缠不休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因刘某不断上访,2006年6月3日,县公安局将一份 “XX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交给刘某,没收金额为33600元,备注栏注明2005年3月12日的暂扣款转为罚没款,收据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 没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2005年4月18日,县公安局还收缴了其中一个买主的车辆,买主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判决刘某退赔了购车款 14800元。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
  • 近日,五莲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因原告起诉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2001年8月27日,被告五莲县公安局所属的刑警大队两名刑警将原告王某购买的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扣押。事后,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索要该车未果。2002年12月9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具了由被告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的扣押物品清单一张(扣押物品清单未加盖被告的印章),请求撤销五莲县公安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返还车辆。五莲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7日,被告刑警大队干警在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专项斗争中,侦查发现王某私下购买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车架号有明显改动痕迹,且手续不全,挂用假牌照,于是认为王某有犯罪嫌疑,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以王某收购赃物罪立为一般刑事案件,依法展开侦查,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对王某的车辆采取了扣押。  五莲县法院...
  •   核心内容:公安机关在关于其立案的时候,主要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怎么样的呢?有哪些案件是在法律上有所规定的呢?主要的要求是如何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小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牌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

  •   刑事侦查主体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行为[1].本文采纳这种观点。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二)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

  •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得超过二个月的。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延长二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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