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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结构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6 17:27:47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法对与刑事案件管辖、案件侦查审理回避制度、案件辩护与代理、案件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结构图
  •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3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31号令修正公布第308、309、310-1、326、454条条文;并增订第310-2、314-1条条文

      第308条 判决书应分别记载其裁判之主文与理由;有罪之判决书并应记载犯罪事实,且得与理由合并记载。

      第309条 有罪之判决书,应于主文内载明所犯之罪,并分别情形,记载下列事项:

      一、谕知之主刑、从刑或刑之免除。

      二、谕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罚金,其折算之标准。

      三、谕知罚金者,如易服劳役,其折算之标准。

      四、谕知易以训诫者,其谕知。

      五、谕知缓刑者,其缓刑之期间。

      六、谕知保安处分者,其处分及期间。

      第310-1条有罪判决,谕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

  •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从立法目的、任务、基本原则、诉讼制度以至各项诉讼程序,都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都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又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保障。
  • 下面我将针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有关逮捕的规定,做如下简单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提请逮捕的主体、时效、做出决定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2、认为有犯罪事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摘 要:人文精神的发展观,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解放。人文精神在现代社会的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新的动力与压力。人文精神的落实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做到“以人为本”,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将体现人文精神的诉讼观通过刑事诉讼法规范下来,使我们的刑事司法更趋理性、合理和文明。  关键词:人文精神;刑事诉讼;修改  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当“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时候,社会发展问题就成为全人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和最终目标就是“人类解放”,就是“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以...
  • 刑事诉讼法二审结果的规定:二审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无误的,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认为适用法律或量刑错误的,进行改判;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 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这一原则,是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有: (1)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对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内容范围都有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三机关应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各行其权,各司其责,不能越权和包办代替。 (2)除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办理刑事案件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 命,还关系到国家司法秩序、法律的尊严,甚至国家的安全。这样一项重要的工作只能交给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去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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