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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检察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7 15:35:04 0人浏览

导读: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逮捕嫌疑人后,如果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在检察院
  •   一般我们说的刑事和解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因为刑事和解的前提是需要当事人能够承认自己有罪。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有真正的能有几个人在没有招供之前承认自己是有罪的呢?那么检察院刑事和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检察院刑事和解及其相关问题。

      一、检察院刑事和解的程序

      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表示悔改。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叙述感受。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参会者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过书;

      (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赔偿;

      (4)保护被害人安全的义务;

      (5)预防再犯所应承担的义务等。

      二、...
  • 随着有组织侦查在实务界和学术界受得到了高度的关注。因为其作为一种非常规的侦查手段,能够有效地瓦解犯罪组织,侦破犯罪。与此同时,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比如贩毒、行贿、洗钱、伪造货币、组织卖淫、网络犯罪等,因其隐蔽性极高、组织性强以及所具备的高超的反侦查手段,对传统的侦查方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诱惑侦查也就应运而生了。

    目前,我国法律对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都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学界正在努力地探索相关的法律规制。但是,当前的学理研究绝大多数单纯地谈论卧底侦查或者单纯地论述诱惑侦查。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侦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形,需要运用各种办案智慧和技巧,这使得在现实的侦查方法中可能有一些侦查手段或侦查谋略既可以被当做卧底侦查的范畴来研究,也可以被当做诱惑侦查来研究,于是便产生了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的“交叉现象”。所谓“交叉现象”是指在某侦查过程中的一些情形既可以归入卧底侦查的...

  •   刑事立案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寻衅滋事刑事立案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如果该刑事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立案后可以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累犯在检察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 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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