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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损害能赔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5 09:44:26 0人浏览

导读:

没有损害是不能进行赔偿的,在交通事故当中没有造成车辆损伤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索要赔偿的,如果都没有造成车辆损伤,就算不上交通事故,因为法律上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辆都没有损伤的情况下总不可能有人员伤亡,既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就谈不上民事赔偿。
没有损害能赔偿吗
  • 杭州一位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由于疏忽未付5元钱的手帕款。超市以“赔偿损失”为由,让对方交了50元“赔偿款”,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家住浙江省杭州市的胡先生在一超市购物付款时,将自己挑选的两块总价值5元的手帕遗忘,而与超市发生了“赔款纠纷”。日前,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超市返还向消费者收取的“赔偿企业损失款”50元。

      去年4月4日,在工商银行供职的胡先生前往家友超市庆春店购物。因未提货篮,他直接在货架上挑选物品。在二楼挑中两块手帕后,他又在其他楼层选购了一些物品。据胡先生描述,购物中,手帕不知不觉被放进了上衣口袋(手帕未完全塞入,有部分露在外面)。当他来到收银台付款时,却将两块手帕忘到了脑后。当他准备离开超市,经过报警门(报警器未响)将要走出店门时,一着便衣者突然问他是否付过手帕款。胡先生猛然惊醒,随即欲返回付款,而那人拿过手帕要求胡先生跟他走。胡先生以为是被直接带到服务台付...

  • 我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吗?

      一个月前,我把录有自己新婚喜庆场面的录像带拿到A商店,要求转刻为VCD光盘,并交了押金。不料,由于A商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将此带当作空白带用于拍摄其它内容。事后,A商店只同意退还押金,赔偿录像带的材料费。我认为录像内容对我极具保存价值和纪念意义,要求A商店应赔偿精神损害,但A商店拒绝了,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你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谓“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是指与特定人的性格、道德、品质、能力、气质及作为社会权利主体的资格相联系,且能唤起人的回忆、情感,激发人的情操,并不可多得、再生、补救的物品。A商店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把对你...

  • 律师同志:

      一个月前,我把录有自己新婚喜庆场面的录像带拿到A商店,要求转刻为VCD光盘,并交了押金。不料,由于A商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将此带当作空白带用于拍摄其它内容。事后,A商店只同意退还押金,赔偿录像带的材料费。我认为录像内容对我极具保存价值和纪念意义,要求A商店应赔偿精神损害,但A商店拒绝了,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某部士官魏军

      魏军同志:

      你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谓“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是指与特定人的性格、道德、品质、能力、气质及作为社会权利主体的资格相联系,且能唤起人的回忆、情感,激发人的情操,并不可多得、再生、补救的物品。A商店由...

  • 医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受到精神损害而给予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离婚损害赔偿金怎样计算?

      本文主要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金的确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到底要怎样确定,这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 标准来确定,这就使得它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

  •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呼风唤雨”是古代人的一个梦想,现如今梦想已经成真。人们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面对旱情、暑天热浪等灾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施人工降雨,化解自然灾害,造福于人类、造福于社会。然而,任何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有利也有弊,人工降雨也不例外。人们在充分享受这一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人工降雨也给少部分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从而产生了关于人工降雨致使财产受损能否获得赔偿,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论,由此提出了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之惑

      人工降雨是指用人工使没有达到降雨阶段的云变成雨降下。即选择有利于降水的云团,用飞机或高炮等方法将“催化剂”送入云层,促使本不会降水的云降水,或者加大降水,故又称“人工增雨”。人工降雨是现代文明社会直接开展抗旱、缓解因酷暑造成的电荒,改善人居自然环境的重要...

  • 实施财产侵权行为后的损害赔偿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即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以一般需要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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