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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0 15:07:05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很多朋友们并不太清楚,在现实生活中建议大家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于一些企业和公司来讲要注意了解一下相关的管理办法,那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01]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苹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仟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仟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没有进行废止,仍然有效。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 资产的评估是一项检验企业生产经营关键的一步,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来评定。那么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哪些?下面为您介绍。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哪些1、收益现值法。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2、重置成本法。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3、现行市价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4、清算价格法。...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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