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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09:08:53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双方认为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就应当按照工伤认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劳动者的各种损失;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吗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吗
  •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的,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人群所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等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2、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
  •   国务院管理各地方的行政事务和规定各地方的行政事项,赋予行政单位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那么,在生活当中我们所了解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

  • 如果双方认为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就应当按照工伤认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劳动者的各种损失;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的,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人群所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等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2、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
  • 行为人违反相关行政规定的时候,要受到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也依然享有相关的权利。那么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一、当事人的权利一:知情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烟草专卖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做错了什么事,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告知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并认识和改正错误。二、当事人的权利二:确认权当事人有权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时,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三、当事人的权利三: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
  •   内容摘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行政执法改革措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为这项改革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其因此而发展迅速。但理论界、执法界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从阐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由来和基本做法入手,归纳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通过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认定这一制度在理论上违背了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法制统一等若干原则。实践中,其付诸实施的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复函的内容和程序存在着诸多疑问,且试点并没有取得实质效果,反而给行政管理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认为应当尽快停止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执行,通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扩大对行政权的司法介入以及调整机构等,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同时转变行政管理观念,改进行...

  •   行政处罚由于涉及到的是公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国家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滥用自己的权力,随意对公民进行处罚,因此对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那么,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解答。

      一、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权主体具备条件

      (一)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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