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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0:54:40 0人浏览

导读:

口头合同是指没有订立书面形式,只口头约定的协议。口头合同虽然不具备有形形式,但同样可以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各种内容。那么,口头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效力问题
  • 合同的拟定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口头合同的形式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满足口头拟定的形式,只有特定的合同才在口头拟定下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合同也有特定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口头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口头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
  • 合同的拟定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口头合同的形式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满足口头拟定的形式,只有特定的合同才在口头拟定下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合同也有特定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口头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口头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
  • 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性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则口头合同的效力与书面合同的效力一样。两者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效果都是相同的,都是合同订立的形式,能达到使双方当事人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效果。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口头合同相较于书面合同更难以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口头约定是有合同效力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方式除了有书面订立之外,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即使是口头协议也具有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用的很多的就是书面合同还有口头合同了。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口头合同效力是如何判定的?口头合同有效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呢?不宜采用口头合同的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口头合同效力是如何判定的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二、口头合同有效的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

  •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部分,如果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是有效力的。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会被推定为未变更。并且可以使用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内容确定下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口头合同,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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