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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1:31:52 0人浏览

导读:

代理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民事活动,进行代理活动的时候,是需要出具委托书的或者代理合同的,而在实践中因无权代理问题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这时就出现了无权代理合同。那么无权代理合同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无权代理合同是什么
  •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就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什么是无权代理合同(1)无权代理而订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因为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

  •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

  • 分情况判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追认的合同有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代理合同的进行就是需要相应的当事人拥有一个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权代理人进行一个代理而产生的合同的,这种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属于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属于无权代理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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