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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改制的产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4:45:32 0人浏览

导读:

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的时候都会要转让一些产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改制产权转让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制定相关方案,国有改制产权转让的方式有很多,在实际操作当中,要做到公平公正规范操作,那么国有改制的产权转让?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改制的产权转让
  •   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市直国企改革期间产权的转让方是市政府授权的市企改办,市企改办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承办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的具体事宜。被转让的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

      第一条 为了顺利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行为,保护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可的其他国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出让、受让。

      第五条 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中产权转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问题: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 土地,改制,产权,使用权,转让,企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6〕100号

      发布日期:2006-8-21

      执行日期:2006-8-2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在制订企...

  •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

  • 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1、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3、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4、土地上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国企改制产权转让程序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没有操作性。为了使拟改制企业明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规范操作,本文特指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书面决议

      1.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1.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没有操作性。为了使拟改制企业明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规范操作,本文特指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书面决议

      1.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1.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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