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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合同诈骗在经济交往领域呈上升趋势,其手法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亦分歧颇多。为了对该罪在认识上尽可能一致,有必要就合同诈骗罪中的有关分歧问题进行一些研讨。
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多数行为人都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但少数案件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刑法理论上认定该罪的特征主要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隐瞒真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隐瞒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取的方式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告知义务,隐瞒合同的履行能力。
如甲个人租用了一处楼盘,为开设商场以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装修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为甲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却无法取得报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没有资金。本案中甲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履行不能的现状,致使乙蒙受欺诈。笔者以为甲的故意隐瞒行为应该定罪,理由是:甲通过隐瞒事实真相...
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一、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二、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三、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四、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五、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
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屡有发生,这类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易识别,给被骗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严重。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合同诈骗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假冒一定的身份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常常以变造、伪造、复制等手段取得相关证件,然后假冒国有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董事、业务科长、销售员等身份进行诈骗。如犯罪嫌疑人明国汝合同诈骗一案,明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零四七厂聘用工人,曾任该厂富江公司下属的物资经销部经理,1999年7月因部队不准搞企业、公司,九零四七厂及富江公司下属的单位全部转归地方,原印鉴收回,然而嫌疑人明国汝却在不经工商部门注册、不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私刻“中国人民解放军九零四七厂富江物资经销部”的印章,以经理身份与新安县中运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运公司原煤1839吨,价值31.6万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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