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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受法律保护。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
收养孩子的人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单身人士必须要满三十周岁、没有子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可以进行收养,如果夫妇或者单身人士向要收养孩子的,那么收养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收养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的《收养法》中有关的规定,夫妻收养孩子既要满足一些条件也需要走一些法定的程序才能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要求。
第一步,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各种身份和经济的背景,比如收养人已经有子女的并不能收养,被收养的孩子必须确定是无家可归或者是被抛弃没有找到父母的孩子才可以。而且原则上夫妻或者单身的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
第二步,到收养登记机关,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才会有收养登记机关,哪些弃婴或者是经过多年的查找一直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或者是已经送到福利院的孩子都会登记在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
第三步,递交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成年人弊多利少,不应允许。收养成年人的动机复杂,历史上发生办理收养成年人的风潮,都是伴随着进城、招工、顶岗、“农转非”、出国等政策的执行出现的,使一些人钻了政策的空子。这些收养的动机不纯,别有所图,一旦达到目的,由收养形成的家庭极易解体。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某些为了赡养老人的成年人赡养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解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抚养协议解决不了养父母子女间的一部问题,我国民间又有过继的习俗,主张对以赡养老人为目的的收养成年人开口子。理由是:第一,收养成年人是社会客观现实。第二,民间有过继的习俗。第三,在涉外收养中对我国有好处,有利于华人、华侨经营产业,有利于继承国外的财产。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还是留有余地的,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
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他们不能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一般收养关系只有办理了登记之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关系。那么,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1、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3、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规定的限制;
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ldq...
一、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包括收养人、已成年的被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与收养人协议不成时,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据此,收养人或者已成年被收养人均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成时,要求解除的一方可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时,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经由诉讼程序处理。
...
收养子女的基本原则和例外情况大体如下:
1、原则上收养人必须本人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年龄条件的限制。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我国法律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特别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要取得子女生父母的同意;
2、收养继子女不要求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3、不要求继父母有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继父母可以收养多名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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