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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签章有哪些形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6:25:13 0人浏览

导读: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票据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那么票据签章有哪些形式?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票据签章有哪些形式
  • 票据上的签章具体为哪些形式?签章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那么票据签章形式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票据签章形式: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这种方式被称为票据签章的基本方式。签名是指自然人亲笔在票据上记录自己的姓名。这是世界上采用最为广泛的签章方式,其最简单也最安全地确定了票据签章所表现的名义人与签章行为人的同一性。

      但在票据实际适用中,由于大量的票据都经银行集中处理,而自然人笔迹难以稳定,对所签的姓名与实际行为人同一性的认定造成显著困难,手书签名在中国反而不是很广泛。盖章与签名具有同一的效力,是签名的变通形式。盖章完全没有行为人本人的笔迹,不能完全确定由行为人本人亲自所为,所以,其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票据签名的变通方式,而不是固有方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签章形式的相关内容。

  •   1、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票据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票据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企业单位的票据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签章,就应为单位财务专用章加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章。个人在票据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票据签章无效;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   票据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有些票据必须填写完整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而有些留白票据通过补记后才会发生效力,这就是我们说的空白票据,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般什么票据允许空白票据。

      一、什么是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授权)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票据为要式证券,一般应按法定要求填写签发,否则票据无效。空白票据是其例外。它常常是因经济上的需要,发票人在发票时不能确定某项必要记载事项而又必须将票据交出,故先行签发票据,交由持票人以后填补。持票人之所以能填补空白,是由于发票人的授权行为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一)空白票据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二)必须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依照票据法的基本...

  •   票据涂销的含义

      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方法

      涂销的方法包括浓墨涂抹、橡皮擦拭或纸片糊盖,用化学方法或在背书栏内外用文义表明铲除其背书部分等,而被涂销的文义是否能辨别则在所不问。如果票据涂销后已难以辨别其为票据,则构成票据的毁损或灭失。

      涂销票据的效力

      (1)由票据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该权利人便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权利;

      (2)由权利人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该涂销行为不影响票据的权利;

      (3)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无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都不影响票据的权利。

  •   1. 票据的性质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面,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经过背书可以予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其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  (1)票据为设权证券 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指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2)票据为要式证券 即指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3)票据为文义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 决定 其效力。  (4)票据为金钱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财产权的证券。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  (5)票据为债权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  (6)票据为无因证券 即指票据行为是以签名及交付而完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

  •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依据为合法持有票据,但持票人依据票据所享有的仅是票据权利,并非直接取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资金关系中的资金所有权或请求权,并且票据权利不受有无资金关系的影响;对付款人来说,其不是票据接受的当事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对票据给予承兑或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而在其已承兑的情况下,则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拒绝付款,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仍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对出票人来说,虽然已经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此而签发票据,但票据不获承兑和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人的追索权。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支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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