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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3:53:26 0人浏览

导读:

一般来说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的,但是有些合同则不是,例如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一开始就已经制定好了,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的合同。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格式合同的特点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格式合同的特点
  •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全部条款均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仍然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要约一般是向公众发出的,或者是向某一类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要约总是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所有合同;要约中一般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的全部条款。  二是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它,要么不接受而只能选择不与之订立该合同,不能要求前者对格式条款予以变更,如果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而为变更则该条款不再为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   核心内容:格式合同有哪些特点?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格式合同的地位存在不公平性。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格式合同特点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

  •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1、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2、非格式合同一般会经当事人协商之后订立,并非预先拟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全部条款均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仍然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要约一般是向公众发出的,或者是向某一类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要约总是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所有合同;要约中一般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的全部条款。  二是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它,要么不接受而只能选择不与之订立该合同,不能要求前者对格式条款予以变更,如果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而为变更则该条款不再为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   核心内容:格式合同的实质,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和合同制度发展的必然。它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业,20世纪20年代后广泛适用于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40年代后则盛行于几乎所有的商业合同领域。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合同中的重要种类。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一方面具有传统合同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些新型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格式合同中的提出者一般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他们进行定式经营,并在较大范围内具有专营或垄断能力。相对人则多为广大分散的消费者,具有不特定性。格式合同的提出者经常利用其经济上或法律上较强的地位,将预...

  •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格式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格式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欺诈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都是无效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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