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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立案纪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5 08:51:02 0人浏览

导读: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都不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因此有时候牵涉到法律问题却无从下手,所以我们要对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行政诉讼中申请再审立案有什么要求,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再审立案纪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再审立案纪要
  •   再审程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目标就是建立再审之诉模式,“将当事人提请再审的方式确立为再审之诉”。[1]再审之诉模式放弃或弱化职权主义的再审司法理念,主张取消或者说大大限制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限制检察院启动的再审,而将现行三大主体的再审发动转变为主要由当事人再审申请之诉发动。这一模式,使再审的提起真正建立在“诉”的存在和提出的前提下,将现行的并不具有确定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引发可以预期法律后果的再审申请和申诉完全纳入了法定程序化的轨道,从而再审申请、申诉真正获得确定程序法的保障,成为有保障性的诉权。“对于这种性质的诉权,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给予正式答复,不得无限期地任意地不置可否”。[2]无疑,这一模式的建立是解决当前申请再审、申诉难和申诉、再审泛滥两大顽症的重要出路所在。那么,再审之诉模式具体如何建构呢?尤其...
  • 不属于立案,只是就是否立案进行审查,能否立案要根据调查的事实决定,能否立案,关键还要看证据与事实及原审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如果有重大错误也许再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

  •   申请再审一般不用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再审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

  • 民事诉讼法中的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如果采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就可以选择公告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的特邀嘉宾唐小伟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本条是关于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包括狭义的当事人和广义的当事人。狭义的当事人只包括原告、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以上我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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