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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4 15:22:50 0人浏览

导读:

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那么航空货物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航空货物赔偿
  •   核心内容: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航空货物的运输赔偿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航空运输的索赔受理范围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

  •   本文背景:

      根据国家民航总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时下,旅客行李丢失、破损和延误类案例投诉,其数量仅次于航班延误及售票服务质量的投诉,且年递增量高达76%.一位旅客无奈地告诉记者:“我喜欢飞机这种交通工具,喜欢这种交通方式的快捷,可是乘机时的托运行李不是丢失就是损坏,使我对民航失去了信心。”

      乘飞机时托运的行李出现损坏等意外该如何处理?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放入托运行李中会有何后果?有些旅客将旅行照片等意义重大物品放入托运行李,却不翼而飞,此时,可否要求航空公司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这一和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话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张律师——

      让意外不再意外

      记者:托运的行李是否应当上锁?

      张起淮:《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否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货  运  单     财务联 ┌─────┬────────────┬───┬───────────┐ │ 出发站 │            │到达站│           │ ├─────┼────────────┴───┼──┬────────┤ │收货人名称│                │电话│        │ ├─────┼────────────────┴──┴────────┤ │ 收货人 │                            │ │ 地 址 │                            │ ├─────┼────────────────────────────┤ │发货人名称│                            │ ├─────┼────────────...

  •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 航空货物运输所承运的货物,由托运方交承运方起,承运方即对所运物负有责任,直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方为止,这一段时间称为承运责任其间。因装卸、运送、保管、交付过程不妥善,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事故,称作货损货差。

      航空公司是承运人,航空运单是交货凭证,作为航空运输代理如货运公司,也有自己的运单(空运上又称航空分运单),航空运单和航空分运单背面,均有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

      1、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首先追查责任方,时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不论是哪方责任一般均按《华沙公约》条款进行赔偿,也就是按航空总运单、分运单背面条款进行赔偿,一般根据货物计费重量,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货主向保险公司提赔(即货物在处运前办理了保险)。

      2、进口货物在卸机后,如有残损或短少,民航须在48小时内向飞机承运人提出。

      3、外运公司作为货主代理人,应尽力维护货主利益,...

  • 空运货物丢失获赔偿

    发布于 2009-09-28 10:45:11 作者: 赵东眉 通讯员:赵斌 深圳晚报 记者 赵东眉 通讯员赵斌报道

    跨国货运中发现“缺斤少两”怎么办?国内法人如何索赔?赔偿又以什么标准来进行?不久前,罗湖区法院首次依照国际公约一审判决一起跨国货运合同纠纷案件。  通讯器材空运“缺斤少两”  2007年8月28日,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泰科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A)与B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了一份《航空货运委托书》,将价值41951美元的通讯器材(毛重46KG,计费重量76.7KG)运抵布达佩斯。2007年9月1日,“B”将该批货物送交法航(AIRFRANCE)空运,航空运单AWB为057-14866530,运单上列明的交货人为“A”...

  • 托运货物丢失赔偿案例

    李明于2006年12月21日与某托运公司签订托运合同一份,约定由托运公司将从银基商贸城批发的一批裤子运送至南阳邓州,运费为30元,李明自己打包并将货物交给了托运公司,并签署了货运单,货运单上注明物品为“服”字样。在运货途中,该车部分货物丢失,其中包括李明托运的三包货物。李明于是要求托运公司赔偿自己的货物损失12000元,但托运公司称自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拿除了李明签有名字的托运单,其中第三条明确约定:“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的,已保价的按保价价格100%赔偿;未保价的须经本公司调查取证,核实赔偿最多不超过托运费的10倍。”也就是托运公司最多只能赔偿李明人民币运费的10倍既300元,李明认为该批裤子的批发价就达到12000元,当然不同意托运公司的意见,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题:托运公司应该按运费的10倍赔偿李明损失还是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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