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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聘金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30 10:12:34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解答离婚聘金归谁这一问题。
离婚聘金归谁
  • 离婚一般不需要退彩礼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请求返还: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生活的;3、给予彩礼导致给与彩礼一方的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李鑫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判决返还彩礼对方没有钱怎么办这个问题。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采取以上措施仍然不能偿还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结了婚如果是符合法定退还条件的应当予以退还。法律规定的有权利请求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市民张先生问:  2004年10月份,我经家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2005年4月份,我和王女士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0月份,我们准备登记结婚,我按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给王女士彩礼1.2万元。在登记结婚前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并最终导致我们感情破裂。2006年3月份,我和王女士分手。请问,我能否要回付给王女士的彩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

  • 未登记就同居能要求返还彩礼。法律规定,彩礼是按照各地习俗在结婚时类似于赠与的一笔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要求返还的。但是有三种情况要求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时,是否返还礼金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司法解释的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废止了以往的解释,明确下列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礼金: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付礼金的一方有权要求接受方返还给付的礼金

      

  • 判决离婚如果符合返还彩礼情形的就返还彩礼,否则就不用返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定有权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女方一般是不用赔彩礼的。但如果人民法院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且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的,应当予以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瑞昌有一对新婚夫妇,因缺乏了解草率结了婚。婚后,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离婚。男方因娶女方时花费了不少财物,给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便上诉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补偿男方1万元。判决生效后,女方既不服判决,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判决,便负气外出打工,逃避执行。最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女方的父亲主动出面为女儿还了“债”。

        缺乏了解造成不幸婚姻

      1983年出生的林汉民(化名),家住瑞昌市花园乡某村。2009年,经人介绍,林汉民认识了该市桂林街道办事处某村1987年出生的女青年李清清(化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感觉还好,便按当地的风俗,进行了订婚仪式。为了把订婚仪式搞得体面些,林汉民特地为李清清准备了丰厚的彩礼。同年12月30日,李清清同林汉民一道到该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

      也许是婚前缺乏了解,太过草率就结了婚。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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