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崭新宝马被撞残,车主获赔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
宝马新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引发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宝马车主不仅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巨额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应赔偿徐小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51.6万余元的70%即36.2万余元;并赔偿宝马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案情
2008年6月24日下午,徐小姐化近百万元刚购买8天的一辆宝马2996CC小轿车,由郑先生驾驶至芦潮港镇某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适逢陈先生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宝马车严重损坏。
事发后,交警部门以事故双方对路口信号灯陈述不一,且现场无其他证人作证,无法查证事故事实为由,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同年12月,修复后的宝马车经上海二手车咨询公司评估,价值为51.6万元。不久,徐小姐以51万元将...
法律没有对车辆折损费赔偿标准进行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折损费用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法院才会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勇波。
一、车辆折损费一般法院是会支持的,不过具体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折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属于实际损失,可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交强险无责赔付是一种交强险的简便处理方式,即双方责任划分明显时,可以适用。什么是交强险无责赔付呢?交强险无责赔付处理流程?
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由有责方的交强险代赔,目的是交通强制保险要保证第三者的最大利益。所以有一个无责代赔,前提是双方必须都有购买交强险。所以无责赔付并不存在争议。
交强险无责赔付处理流程:
(一)出险后,仅涉及财产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全责/有责方向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承保公司报案。
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二)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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