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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4:40:48 0人浏览

导读:

居间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指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需要登记、批准,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要求居间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经过批准登记才能成立,因此,居间合同不是要式合同。那么居间合同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居间合同赔偿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一方为委托人,另一方为居间人。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活动,早在古希腊时代即以出现。我国在解放后,对旧社会遗留的"掮客"等中间盘剥严重的居间活动曾予以打击和取缔,随之以国营、集体经营的贸易行栈代之,它们以居间人的身份积极为购销双方提供有关商品信息、样品甚至直接介绍成交,一度为商品活动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居间活动又逐渐活跃起来,一些中介机构、经纪人事务所、中介人、经纪人大量涌现,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居间活动的增加,签订了大量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民事、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因此,...
  •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 ;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

  • 居间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作者:张黔林 (供房地产时报,更多文章www.myhouse64.com) 李先生和刘先生在2009年6月1日通过中介订立了一份由三方签署的《购房协议》,约定李先生以260万元购买刘先生的一套房产,签《购房协议》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6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含5万元定金),8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签买卖合同当日再支付房款30万元,在签买卖合同后60日内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当日交付房屋,剩余房款由李先生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此外,还约定如买卖双方中任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应向中介方支付总房价的2%的补偿款。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但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刘先生却不愿意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刘先生认为《购房协议》只是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因此仅同意返还已收房款及定金,而李先生则认为刘先生是看到房价上...

  •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虽然都是存在三方关系的合同,但是两类合同的区别是不同的,两者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所以这两类合同的法律对象就是不一样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进行调整。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缪红星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什么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这个问题。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

  •   核心内容:目前,随着二手房屋买卖市场的火爆,中介市场作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也随之活跃起来,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此需要签订居间合同,把彼此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有关房产交易居间的相关知识内容。

      一、明确居间合同定义及形成

      居间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人称“牙行”、“牙纪”亦称“互郎”。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

  • 居间合同的属性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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