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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7 09:33:26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那么刑事诉讼管辖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刑事诉讼管辖
  • 一 、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因而呈现出比较错综复杂的情况。

      首先,分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明确管辖的意义:只有明确管辖,才能使案件的处理同各个部门,同各级以及各类法院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才能充分发挥每个部门、每...

  • 刑事诉讼是指被告人固定为犯罪嫌疑人,原告人为公诉人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管辖不同于民事诉讼,不以原被告的居住地来进行管辖,那么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都有哪些呢?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1、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   核心内容:在我国,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法律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有怎样的规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告诉的主体问题。就是说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为主、民事诉讼附带的原则:“两便”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双保护”原则(既保护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又保护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就非物质损害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可以提起行政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一、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二、必须注意   (一)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
  •   在刑事案件中,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是当事人是不完全一致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

  •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的重点问题,基本上在每年司法考试中都会涉及。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对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1 、首先,要注意管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管辖恒定原则,他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是指据以确定管辖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已经确定的管辖权不变,但当事人恶意规避的除外。

      2 、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30 条)。这里要注意它只就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以事不以人。

      3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中最重要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以及民诉意见 1—3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⑴、重大的涉外案件,何谓“重大”: a,争议标的额大;b,案情复杂;c,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何谓“涉外”:具体地说就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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