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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自诉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7 09:37:07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案件可以具体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中公诉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至于自诉案件则就是由案件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大家知道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哪些吗?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针对如何自诉立案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如何自诉立案
  •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由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在接收到案件后,应该对刑事自诉状等相关提交材料进行审理。认为犯罪事实清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刑事自诉案件,是公民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审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从提起诉讼时,自诉人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控告主张,如果缺乏证据,又不能补充的,在审查立案阶段就会因起诉证据不足,被劝其撤回自诉或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自诉案件在审理中也会因起诉证据不足,被对方的证据驳倒而败诉。

      笔者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根据今年所承办结理的12件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分析,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力,缺乏证据或证据效力差,证据间矛盾多并且无法排除,严重影响着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决,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如有的当事人不从自身举证不...

  •   如果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的案件,则受害人是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因此立案的案件往往需要经过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自诉。更多关于立案的案件可否自诉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立案的案件可否自诉

      如果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的案件,则受害人是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因此立案的案件往往需要经过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自诉。

      二、什么是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受害人提起自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受害人要提起刑事自诉时,首先案件要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其次要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证据不足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在法庭上,如果合议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
  •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程序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刑事自诉案件的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

  •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二、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情形: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管辖程序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二)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这个问题。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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