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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立案刑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5 16:46:54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有一定的期限,当达到一定的期限之后,相应的机关应该放人,但是,放人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错误立案刑拘?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错误立案刑拘
  • 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涉及国家双重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决定对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期间造成的损失不再另外给予赔偿。

    2001年6月,泗洪县曹庙乡桑庄村四组骆广中、骆雨中兄弟俩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宿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二人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后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该劳动教养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赔偿二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各项损失计52000元。

    今年2月,二人再一次向泗洪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以二人刑事拘留期间的损失已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一并赔偿为由,决定不再给予刑事赔偿。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县公安局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骆广中、骆雨中二人刑事拘留,应承担错误拘留的刑事赔偿责任;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违法对二人采取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此两种赔偿责任在...

  • 刑拘可以取保候审,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拘了是不一定会被判刑的。刑事拘留只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和最后法院是否判刑是没有联系的。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还应当进行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就会立即解除其刑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有一定的期限,当达到一定的期限之后,相应的机关应该放人,但是,放人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刑事拘留30天放人满足的条件,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一、刑事拘留30天放人满足的条件刑事拘留已经是涉嫌犯罪,除了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是不会刑事拘留30天放人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如果构成犯罪,案件当事人会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判决。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暂时离开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
  • 刑拘后逮捕了不是一定会判刑。逮捕后,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决定撤销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到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摘要: 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与此同时,受此牵连的杭州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翁安余,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与此同时,受此牵连的杭州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翁安余,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翁安余目前现状如何?和讯网独家连线翁安余的律师吴定坚,吴定坚表示:今天中午,公安局已经同意取保侯审,即翁余安暂获自由,可以回家,但是要随传随到,目前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翁安余时下情绪相对稳定。

      从吴律师那了解到,翁安余遭到刑事拘捕的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这与仇子明被通缉的罪名相同。当问及翁安余案件与仇子明案件是否相关时,吴律师表示自己是翁安余的律师,其他人的情况不清楚。

      吴律师表示对此案件是否成立,与公安局有很大分歧...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规定,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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