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离婚赠与约定

离婚赠与约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1 08:36:41 0人浏览

导读:

婚前赠与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且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对方的,一般不需要予以归还。赠与人在其赠与给对方的财产权利转移前一般享有任意撤销权。即如果赠与金钱,在没有给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即便作了赠与承诺也随时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在不动产权属变更前赠与人可以收回赠与承诺。那么离婚赠与约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赠与约定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一般不能撤销的。离婚协议不单单涉及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这是一个复合的协议,不能将离婚协议的赠与部分割裂分离出来单独看,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案情】

    陈庆与妻子刘梅都是个体户,2004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为了让女儿将来生活有保障,将登记在刘梅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和两个车库,赠给女儿。

    难以见到女儿生悔意

    庭审中,陈庆说,去年10月前,自己和女儿关系很好,刘梅故意制造难题,致使自己和女儿无法见面,父女关系严重受损。而且,刘梅也未按约定履行将名下的财产赠与女儿。他认为,女儿和自己已缺少感情,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评析】

    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刘梅辩称,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不是原告认为的《合同法》中的财产赠与。离婚协议针对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这意味着,陈庆要求的取消给女儿的赠与,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庆与刘梅在离婚协议中声明,将房产和车库给女儿,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的行为。陈庆请求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主张。
  • 婚前约定赠与财产离婚不需要归还。除非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如果双方在婚前就一方向另一方赠与作了约定,且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到了受赠人一方,一般是不予退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故被告严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一般不能撤销的。离婚协议不单单涉及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这是一个复合的协议,不能将离婚协议的赠与部分割裂分离出来单独看,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案情】

    陈庆与妻子刘梅都是个体户,2004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为了让女儿将来生活有保障,将登记在刘梅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和两个车库,赠给女儿。

    难以见到女儿生悔意

    庭审中,陈庆说,去年10月前,自己和女儿关系很好,刘梅故意制造难题,致使自己和女儿无法见面,父女关系严重受损。而且,刘梅也未按约定履行将名下的财产赠与女儿。他认为,女儿和自己已缺少感情,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评析】

    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刘梅辩称,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不是原告认为的《合同法》中的财产赠与。离婚协议针对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这意味着,陈庆要求的取消给女儿的赠与,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庆与刘梅在离婚协议中声明,将房产和车库给女儿,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的行为。陈庆请求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主张。
  • 婚前约定赠与财产离婚不需要归还。除非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如果双方在婚前就一方向另一方赠与作了约定,且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到了受赠人一方,一般是不予退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为了减少在财产分割中的矛盾,会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或归一方与子女共有,这样的约定能反悔吗?

    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方面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了换取另一方同意快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作出大幅度的妥协和让步。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故而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子女的房产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不过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后也会带来无穷尽的问题。现行有效的《民法总则》对子女权益保护的力度很大,规定了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父母无权转让该财产。所以,如果父母自己生意出现状况,或者其他问题而将该房屋转让变现了,是有可能导致侵权责任的。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