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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协议 订立协议双方: 托运方:______; 承运方: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 │ 货物编号 │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法院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时间______...
下面我将为大家解答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数额怎么确定这个问题。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对货物的保价运输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输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条之所以要规定此时以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货物的赔...
当事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时候,有时候出于某些原因可能导致货物毁损或者灭失,应当如何进行赔偿也是个问题。那么,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数额怎么确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数额怎么确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数额怎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如何确定货物赔偿额的规定。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本条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规定了四个原则: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对货物的保价运输进...
运输 货物丢失赔偿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 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
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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