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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烫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5 09:49:37 0人浏览

导读:

儿子在幼儿园就餐时不慎碰倒开水瓶,导致双下肢被开水烫伤致残,年轻夫妇怒将园方告上了法庭。那么幼儿烫伤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幼儿烫伤赔偿
  •    中国法院网讯 两岁女童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双手,幼儿园向家长隐瞒伤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近日,女童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七千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三万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0年1月13日,女童李某在怀柔某幼儿园上学时双手被开水烫伤,当时李某身着冬装,在李某烫伤后,幼儿园没有及时为其脱去衣物、也未及时予以凉水冲洗,只是带李某到医院简单包扎处理,随后通知李某的母亲张某,并告知张某孩子没有大碍,三天后到医院换药即可。三天后张某带李某到医院换药时,医生称李某伤情严重、无药可换,此时李某双手布满水泡、部分腐皮脱落、创面分布于双手。后经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李某烫伤伤情为4%重二度,因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李某的双手很可能留下疤痕。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11月29日,陕西省旬阳县磨沟幼儿园园长、代课老师薛同霞,因小朋友不能完全背诵课文,便用火钳将孩子们的手烫伤。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被烫伤的孩子达到10个,两个孩子烫伤最为严重,其余几个孩子不同程度被烫伤。目前,旬阳县教育体育局吊销了磨沟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园长将受到处理。

      日前,记者见到欣欣时,小孩手背上3处很刺眼的烫伤已经完全结痂。

      欣欣的姥爷郭文富告诉记者,12月1日下午,他突然接到磨沟小学一老师的电话,让他来磨沟幼儿园把欣欣接回家去,他急忙赶到幼儿园才得知,11月29日上午,幼儿园的园长、代课老师薛同霞给大班的孩子们上语文课,讲读《秋天来了》一课,欣欣和其他几个小朋友没有认真听讲,当薛老师要求他们背诵《秋天来了》一文时,欣欣和楠楠、丰丰等小朋友没有完全背诵出来,薛老师便用火钳将孩子们的手背烫伤。

      “我的小手被老师烫了三下,楠楠的手背也被老师烫了几下,丰丰...

  •   钟某是青浦一家汽车装潢公司的洗车工,妻子刘某在公司食堂工作。2010年6月15日中午,钟某到食堂打饭,刚进门就被妻子叫住,称汤已炖好,她打不开高压锅。钟某也没多想,从灶台上拿下高压锅,蹲在地上费了好大劲,终于将锅盖揭开,不料,此时锅内压力还未减退,大量蒸汽喷涌而出,钟某身上多处被烫得通红。他赶忙奔到水龙头下,用冷水冲洗许久,仍不见红肿消退,后被同事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躯干、双下肢热水灼伤。

      两个月后,经钟某申请,青浦区人保局认定钟某构成工伤。公司不服,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理由是钟某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不属于工伤。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7时至17时,故其是在工作时间受伤,虽工作职责为洗车,但食堂作为就餐地点是满足其正常、合理以及下午工作的必然生理需求之场所,与工作密切相关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尽管打开高压锅...

  • 段某是江苏四菱染料集团公司的临时工,在锅炉车间从事锅炉的出渣上炭工作。2001年12月5日18时许,段某浑身湿漉漉地向带班班长报告,称其“不慎掉入除尘池中,不能继续工作,要求请假回家”。除尘池位于锅炉房南侧约20米,位置偏僻,平时极少有人前去,池内水温约60-70℃。带班班长看到段某双手已脱皮,浑身红肿,一面向公司领导报告,一面迅速将段某送往九七医院治疗。

    经医院烧伤科诊断:段某躯干四肢双臂部烫伤,烫伤面积达90%。段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实施双下肢、腹部、腋下等处松解植皮术。公司在经济困难情况下,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4万元,由段某之子打下了欠条。段某出院后,向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冲销医疗费14万元,报销其他医疗费用1000元,并给予一年的生活补助费3650元。

    在四菱集团尚未作出处理意见前,段某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涉及对段某...

  • 厨师炒菜烫伤了算工伤。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的,那么就算工伤,而厨师烫伤是因为在工作中受伤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所以可以依法申请工伤,然后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保姆,不久前在雇主家做饭时不小心被烫伤了。当即就被雇主送往医院治疗,由于伤势较重,我除了不能继续工作外还花费了不少医疗费,我挣来的工资已经无法支付这笔费用,于是我要求雇主支付我治疗烫伤的费用。可是,雇主说是我自己不小心烫伤的,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待遇,而不应找他赔偿。请问,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我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吗?读者 欧婷

      律师回复:

      你在雇主家工作时因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你是受家政服务公司的派遣到雇主家从事工作的,那么你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你在工作过程中因不小心被烫伤属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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