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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修正案6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1 08:31:17 0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刑事修正案6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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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最新刑法修正案10的内容是什么?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最新刑法修正案1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将侮辱国歌行为写入其中,规定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会议决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

  •   社会在进步,刑法也有些条文不再社会发展的需要,故而有了刑法修正案。至今刑法修正案有几个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刑法修正案有几个的问题。

      截至2017年底,我国刑法修正案有十个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

  •   核心内容: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整理本文,感谢你的阅读。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

  •   于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有什么新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组织恐怖、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的绑架行为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绑架行为作了更改,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修正后的最新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取消了死刑罪名,加大了对重特大贪污犯罪的处罚,将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男性,同时还将“医闹”、“枪手”等现象入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提供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全部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内容如下: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 《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贿赂犯罪规定进行了修改,对贪污罪具体数额部分进行泛化,改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具体根据案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拟三挡刑罚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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