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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的婚姻一直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第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解释:【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通过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来实现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的神圣使命。婚姻法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军人的实际家庭生活状况。
新修订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特别保护的规定,但增加了但书规定,即“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但书规定综合了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与尊重公民婚姻自由及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完善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现役军人”的含义
本条的“现役军人”,...
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需符合一般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提交起诉状、交纳诉讼费用等,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离婚起诉的规定。
军人离婚案件起诉的规定: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1)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军人在离、退休、复员转业时,从国家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随着军人的入伍时间、级别等因素而不同,但总体是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的争议、矛盾,也逐渐突显。对于此款项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同时也要参考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
如果无法分清结婚前阶段及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的具体数额 则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离婚时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
关于军人离婚的限制情况,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些内容: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婚姻自由诚可贵,国防安全价更高”,这是在婚姻自由原则日益成为当代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首要原则的条件下,评价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方法的特别之处时一个比较形象的总结。例如在军人离婚这一问题上,法律便表现了对军人一方的格外照顾:在军人配偶单方要求离婚时,军人婚姻就会比普通婚姻更为“坚固”,更难“从内部攻破”,以弥补军人投身公共安全事业而失去的家庭利益。于是在战争年代或一国军事力量保持相对紧张的条件下,涉军人离婚中便会有军人特殊保护措施存在,卫国战争年代苏联司法系统曾一概冻结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申请,而在始终保持相对军事紧张度的我国台湾,其《军人婚姻条例》即很典型的规定:“执行作战命令或服务最艰苦地区之军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请求离婚,即使有任何法定离婚原因,其诉权均被停止;依法征召入营服役之军人或其配偶,在服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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