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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中的回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3 14:03:52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的对象为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自己是当事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或者是与案件及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曾参与过该案等的上述人员。那么刑事中的回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中的回避
  • 刑事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的对象为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自己是当事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或者是与案件及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曾参与过该案等的上述人员。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在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是不能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当回避,停止办理案件。那么刑事回避制度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

  •   【回避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理由

      刑诉法第28条:“(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   核心内容:刑事的诉讼法中,设置了一个回避的制度,这一项制度就是更有公平彰显的意义,进一部避免发生关于一些在审判中不公平的出现。下文将会结合相关的一些法条进行分析,刑事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如何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到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具体办案人员向公安、法院、检察院提出刑事回避申请的事例和情形也很多。但针对回避事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的归属。

      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完全举证责任。回避制度是在诉讼过程中单就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某种特定事由,是否参与案件办理、审查活动的规定,由于提出回避的主体不同、情形不同、回避方式不同,从而存在举证责任不同划分的问题。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 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种类有以下几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定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办案人员自行要求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指定回避决定权在相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负责的相关机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的时候,因为可能在诉讼的时候出现一些关于亲属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具有一些回避的制度,那么一般情况下和特殊情况下是如何进行应用的呢?主要具有哪些理由是可以回避的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探讨。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相关知识: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

  •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刑事回避制度存在五个问题

      一、事由范围不够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指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诉讼法关于亲属和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远远不能覆盖姻亲关系和与其关系亲密的其他旁系血亲关系在内的特殊关系,如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二、举证责任未划分。对刑事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情形的举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负责,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原则,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但是,实践中在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的基本情况不甚清楚的情况下,当事人怎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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