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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5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颖,男,22岁(1984年8月3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南蔡村159号(现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因涉嫌强奸,于200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颖犯强奸罪,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河 南 省 淇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淇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章,又名李合顺、王合顺,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淇县庙口乡三王庄村农民,现住本村,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章犯强奸罪于200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王进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国章在明知被害人王某某为幼女的情况下,利用王某某在其家看电视之机,留宿王某某,同王某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国章供述,2、被害人王...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70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46年6月20日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农民,文盲,住利津县北宋镇小郭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郭会民,男,1965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利津县北宋镇小郭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转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会民犯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11月9日作出(2001)利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郭会民服判,不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是: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首先是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那么从立案到结案这一过程需要多长时间,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结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结案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
如果该刑事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立案后可以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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