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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权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0 15:38:29 0人浏览

导读: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那么,隐私权权赔偿?这个问题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隐私权权赔偿的相关知识。
隐私权权赔偿
  •   摘 要: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可忽视的是,它对社会公正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一些弊端。在新闻报道中,隐私权常常受到侵犯,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隐私权问题的漠视,使隐私权成为除名誉权之外最容易受到新闻侵权的另一种人格权。在正义和公平面前,我们如何来平衡新闻报道权与隐私权,使我们的报道既能满足受众的需要,又不侵犯公众的隐私权,实现二者之间的衡平,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新闻报道权

      1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权的概况1.1 隐私权的起源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隐私权一词诞生于1890年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期D 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 沃伦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院评论》(Harvard LawReview)上发表了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rdquo...

  •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

  •   前言

      从以往的医患关系来看,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之一的隐私权与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职能是不存在交集的。但是,由当前众多媒体的报道来看,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在临床教学(或称之为对患者的诊疗)的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处于上升的态势。对于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众说纷纭,本文适对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 隐私、隐私权以及附属医院和临床教学医院的概念

      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自身所享有的与公众利益无关并不愿意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4月群众出版社第21页)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

  •   核心内容:名誉权与隐私权有什么区别?隐私权与名誉权在主体上、客体、侵害方式、侵害的内容、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保护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区别。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是以名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隐私权与名誉权主体不同。

      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隐私权与名誉权客体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隐私权...

  •   对于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如果严重的话则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么此时,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想要的处罚,同时还要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那么你知道?侵犯隐私权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侵犯隐私权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

  •   几年前,球星范A一纸诉状将A集团告上法庭,原因是,该集团旗下的《东方B日报》上刊出一篇题名《中哥战传闻范A涉嫌赌球》的报道。范A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和这起案件相差不到几天的时间里,《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立法专家们试图将尚属法律空白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予以科学的界定。

      因为涉及这两个概念的官司近几年频繁的发生在媒体与公众人物之间。

      按照目前有关司法解释,二者的区别大致如下:

      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系行为人虚构、夸张。侵害隐私权只能表现为公开散布的方式,而且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并非捏造或虚构;3.侵害后果不同。名誉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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