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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赔偿清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3 15:05:32 0人浏览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天数 5、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那么人损赔偿清单?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人损赔偿清单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天数5、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   我们在开车的时候如果撞到了人的话是需要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清楚也不了解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撞到了人保险公司赔偿多少钱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撞到了人保险公司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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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

  • 人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 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的,需要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
  • 医疗事故人损应当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赔偿根据事故等级计算。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资方达成赔偿协议。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计赔。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撤销调解协议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徐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材料厂雇佣徐某在其制砖车间运煤砂,负责输送带的正常运转。2004年6月27日,徐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生,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

  •   闫某受雇为蒋女士开车,却在深夜喝醉酒的情况下驾小客车外出。由于醉酒原因,小客车与一货车迎面相撞,造成车损人亡的严重后果。虽然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但对车辆损失的赔偿一直未得到处理。为此,蒋女士将死者妻母告上法庭,索赔小客车修理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死者妻母赔偿6.7万元的一审判决。

      闫某受雇于德国籍蒋女士,担任小车驾驶员。2008年9月某日深夜,闫某醉酒后驾车越过中心双黄线,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闫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保险公司对小客车估损,维修费为6.7万元。

      同年10月,小客车车主吴先生及蒋女士与死者妻母订立书面协议书,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是,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则修理费应由死者妻母予以赔偿。之后,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死者妻母已与事故另一方达成协议并履行,但对车辆损失的赔偿一直未得到处理。

      2009年5月,承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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