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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16:11:00 0人浏览

导读:

房屋所有权人是拥有对房屋具有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的个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房屋所有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知识。
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所有权人是拥有对房屋具有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的个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房屋所有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土地使用权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权人。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主,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产权登记或变更,房屋物权才会发生变动。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房屋所有权人是拥有对房屋具有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的个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房屋所有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通常称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完整的房屋所有权人能够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手段来行使对于房屋的独占利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方面的措施和手段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它们是构成所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1?占有权。指房屋所有人能够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所以,非所有权人也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

      2?使用权。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依法占有、使用的权能。

  •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同一房屋,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使用权,也可能是他项权利,如典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1、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2、房屋的使用权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

  • 房屋所有权人是拥有对房屋具有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的个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房屋所有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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