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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如何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1 13:51:47 0人浏览

导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检阅有关证件(包括国籍证书、吨位证书或当地港务机关填发的证明文件),开具下列事项,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船舶吨税如何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船舶吨税如何算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检阅有关证件(包括国籍证书、吨位证书或当地港务机关填发的证明文件),开具下列事项,请予完纳船舶吨税,并发给船舶吨税执照:  incompli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eprovisionstrcgulationsgoverningthecollectionoftonnageduesofthepeople’:republicofchina,iherebysubmitthefollowingparticularsto-getherwiththerilevarndocuments(imcludingthecertificateofnationality,thetonnagemasure.mentcertificateorsrpportingdoeumettsissuedbytheharbourauthorities...
  •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部

      发布文号: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二、三两条条文系于1954年11月1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修改同年11月30日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通知颁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担保俟船舶驶入港口后交验吨税执照,或遵章完纳吨税请领执照。此项执照的有效日期,亦应自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算。第十三条船舶使用人所领吨税执照,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遣失时,得向原发执照海关(或税务局)书面声明,并请另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第十四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领照者,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以海关罚款入库。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通知,调整船舶吨税税率。调整后的税率自1994年3月15日零时起施行。  (注:此公告已于1994年3月15日前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海关总署1994.03.15

  •   12月6日,财政部落实《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后续工作研讨会在连云港市举行,新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对于缴纳船舶吨税的对象、缴纳的过程、方式、因违反条例而受到的处罚和海关征收责任都有了明确和清楚的规定,能有效堵塞征管漏洞,确保船舶吨税应收尽收。《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增加注册船舶的数量;有利于航运公司预测税负、制定长期投资计划,增强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创建公平竞争环境,从而带动航运相关产业的发展。

  • 昨日从泉州海关获悉,12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籍(包括中国台湾籍)应税船舶以及持有台湾签发《船舶吨税执照》的非中国台湾籍船舶不再属于免征船舶吨税范围,从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都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据介绍,吨税设置分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不过,以下八种船舶仍属于免征吨税范围: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捕捞、养殖渔船;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

  •   2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是在195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与旧的吨税暂行办法相比,这份意见稿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这份征求意见稿对缴纳船舶吨税的对象、缴纳的过程、方式、因违反此条例而收到的处罚和海关征收此项税收的责任都有更明确和清楚的说明。

      第二,在吨税的类别和缴纳期限上都与旧的吨税暂行办法有很大不同。旧的吨税暂行办法把对机动船的吨税征收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500吨以下、501-1500吨、1501-3000吨、3001-10000吨和10001吨。但是,现代船的平均吨位应该远远大于60年前的船。所以,意见稿提高了每个等级的吨位范围。意见稿把征收对象划分为4个等级,最低级为2000吨以下,最高级为50000吨以上。在意见稿中,...

  •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税(1997)690号

      署税(1997)690号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税(1997)389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税区。因此,在未有新的规定前,对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仍应按回归前的规定使用优惠税率征收船舶吨税。此外,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此复。

      海关总署

      1997-8-19

  •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芬兰、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突尼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共和国、朝鲜、越南、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南斯拉夫、阿曼苏丹国、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包括泽西岛、百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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