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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随迁子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0:18:09 0人浏览

导读: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政府需要为其安排义务教育。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什么是随迁子女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随迁子女
  • 落户后不是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落户之后,其子女户口已经迁入教育地的,属于本地户口,不能认定其为随迁子女。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以购房入户的方式迁入,包含子女等直属亲戚是可以随迁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入户申请书;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2)申请人的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3)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有关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核心内容:广东省教育厅明确随迁子女2016年起可报名高考,明确了“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标准。其中,在广东省合法租赁住房的,也属于有“合法稳定住所”,这意味着,细则正式实施后租房者若其他条件符合政策要求,其子女可在粤报名高考。

      2013年11月20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新方案仍执行去年“三步走”政策。和以前相比,《办法》并没有放宽门槛。而此次征求意见,是落实去年省政府关于异地高考的文件具体操作的问题,明确如学生去报名应带什么材料之类的具体操作方法。下一步省教育考试院会公布具体文件。

      异地高考仍按“三步走”

      《办法》称,所称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

  •   新华社乌鲁木齐5月26日电: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今年,新疆就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免试就近入学等规定,“公民同招”不动摇,并重点落实随迁子女入学不再要求提交住房证明。下文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新疆:随迁子女入学不再要求提交住房证明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各地在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时,将简化入学流程,并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随迁子女入学不再要求提交住房证明。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

      (一)明确招生...

  •   核心内容: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2014年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的登记时间确定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在天津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

  • 落户后不是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落户之后,其子女户口已经迁入教育地的,属于本地户口,不能认定其为随迁子女。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以购房入户的方式迁入,包含子女等直属亲戚是可以随迁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入户申请书;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2)申请人的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3)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有关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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