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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9 17:09:33 0人浏览

导读: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即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期间(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知识。
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   不可抗辩条款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不可抗辩条款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出现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险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合同签订未满两年,依据新《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时,如果合同签订已超过...

  •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即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期间(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作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投保人应就这些重要事项,向保险人做如实告知。如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保险人不得滥用此项解除权,否则将损害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均为长期性合同,长时间后很难核实投保时的告知是否属实,且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也难以了解投保时的告知情况。因此,各国法律为保护投保方的正当权益,一般均通过规定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因投保方缔约时未就被保险人年龄及健康状况做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做了限...

  •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即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期间(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作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投保人应就这些重要事项,向保险人做如实告知。如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保险人不得滥用此项解除权,否则将损害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均为长期性合同,长时间后很难核实投保时的告知是否属实,且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也难以了解投保时的告知情况。因此,各国法律为保护投保方的正当权益,一般均通过规定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因投保方缔约时未就被保险人年龄及健康状况做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做了限...

  •   不可抗辩条款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不可抗辩条款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出现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险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合同签订未满两年,依据新《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时,如果合同签订已超过...

  •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 摘要:本文以某保险公司诉李某撤销权一案为前提,结合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及不可抗辩条款相关理论,阐述了投保人严重欺诈情形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并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规范目的、积极作用及撤销权制度的特征分析得出,在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故意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 关键字: 不可抗辩条款 撤销权 解除权   一、案情简介   投保人李某,男,40岁,于2002年6月15日为其母亲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死亡保险金30万元。根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的规定,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2005年8月18日,被保险人张某因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真实年龄在先,未查出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证据,于同年11月5日召开了赔款兑现大会,给付赔偿...
  • 《保险法》修改草案日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论证之中。笔者认为被国际上保险业发达国家人寿保险合同普遍采用的不可抗辩条款应列入新的《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人寿保险单生效满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复效合同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情形是,从复效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两年后复效保单即成为不可抗辩的文件。也就是说,保险人有2年的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果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但两年过后,保险人丧失此权利,所以此条款也称两年后不否定条款。需要强调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在适用时仍有若干例外情形:投保人欠缴保费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处于效力中止状态;投保人在投保时就没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年龄误告;有他人代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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