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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全文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8 15:28:15 0人浏览

导读:

仲裁在我们生活中用的也越来越多,仲裁比起诉讼能大大的加快这个打官司的时间,能够节约很多的时间成本 ,所以很多的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喜欢约定仲裁条款。那么仲裁法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仲裁法全文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9月8日正式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民四庭共同起草完成。研究室、民四庭负责人就仲裁法司法解释制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仲裁法司法解释已经正式发布了。请谈一谈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

    答:大家知道,构建和维护社会和谐是党中央确定的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而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国在以诉讼为中心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特别是1995年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仲裁制度不断完善,成立了相当数量的仲裁机构,受理了不少仲裁案件,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关系稳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泽民

      1994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

  •   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

  •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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