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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1:02:08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大家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的时候觉得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往往都会拒绝签收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材料以及相关的文书判决,其实对于法律这一块拒收的话是视为已送达的。那么,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下面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
  • 一时期来,许多法院都对送达工作进行了改进,改直接送达为邮寄送达。客观上节约了送达资源,加快了法律文书传输速度,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效率。特别对交通欠发达地区实行邮寄送达的意义更为重大。 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邮寄送达还很不规范,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地方,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正视。以确保程序公正。 存在的问题有:邮寄送达没有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最典型的是受送达人为个人时,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非同住成年近亲属签收或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一般亲属签收。 存在问题的原因:法律规定的原则化、邮递员法律知识的匮乏、送达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送达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略&&)。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 达人或者他的...
  • 一时期来,许多法院都对送达工作进行了改进,改直接送达为邮寄送达。客观上节约了送达资源,加快了法律文书传输速度,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效率。特别对交通欠发达地区实行邮寄送达的意义更为重大。 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邮寄送达还很不规范,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地方,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正视。以确保程序公正。 存在的问题有:邮寄送达没有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最典型的是受送达人为个人时,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非同住成年近亲属签收或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一般亲属签收。 存在问题的原因:法律规定的原则化、邮递员法律知识的匮乏、送达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送达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略&&)。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 达人或者他的...
  •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参见民诉见第85、86条)

  •  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西区邮局于2000年11月份联合推出的“司法专邮”这一送达方式,意在借助社会专业资源力量,改革法院司法送达工作。它被广泛地运用于对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据统计,在2001年近一年的时间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使用“司法专邮”10320件,花费邮资20余万元。退回686件,退件率仅占6.6%。这一措施出台后,由于其明显减轻了法院在送达方面的负重和所节约的诉讼成本,引来诸多法院竞相效法。

      但是,这一改革也显示出,“司法专邮”方案多多少少地带有合法性危机的意味,其表征是:首先,“司法专邮”虽然使法院从繁琐的送达事物中得以抽身,但由于在性质上它毕竟不是司法送达,当然不能提供等同于法院送达那样的安全保证,这可能加剧司法信任危机,降低法院裁判...

  •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前置工作,也是人民法院集中体现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它就像一栋建筑的基础,基础牢固建筑物才不能倒塌,相反,如果基础不牢将会严重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在审判工作中也是如此,送达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在前期送达过程中,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文书做到送达准确,及时,无误能确保后期的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为审判员办成铁案打下良好的基础,相反,如果案件在送达过程中就出现瑕疵将会对后期的审判活动带来影响,对所承办的案件质量带来影响,因此,法律文书送达上做到准确,及时,无误,不但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规定》),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的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利用邮政机构广泛的传递网络,在实践中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官送达的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达到了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效果。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已经成为我院仅次于直接送达的重要手段。然而结合我院近年来的邮政速递的状况看,在邮政机构送达的情况中,尚存在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某些案件审理程序的绝对公正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邮寄送达与法院专递方式混同。基于各种原因,无论是诉状副本、传票,还是判决书、出庭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和材料需要送达的,送达方式往往首选邮寄送达,虽然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人力,但违反了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住所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前提条件,使得“直接送达&...

  • 一时期来,许多法院都对送达工作进行了改进,改直接送达为邮寄送达。客观上节约了送达资源,加快了法律文书传输速度,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效率。特别对交通欠发达地区实行邮寄送达的意义更为重大。 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邮寄送达还很不规范,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地方,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正视。以确保程序公正。 存在的问题有:邮寄送达没有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最典型的是受送达人为个人时,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非同住成年近亲属签收或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一般亲属签收。 存在问题的原因:法律规定的原则化、邮递员法律知识的匮乏、送达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送达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略&&)。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 达人或者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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