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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9 11:54:46 0人浏览

导读: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

  •   根据现行立法,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设立于部分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结果虽目前公认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但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说调解是法律程序外的程序。

      第二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按行政区划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之侧,虽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承受了几乎全部劳动争议初级裁处的压力,但它同样存在着与形式发展不协调的因素,如行政性过强、程序规定较粗框、重要规则缺失等,这越来越让人感到完善制度、丰富处理程序的紧迫感。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两级审判体系,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的大量劳动争议承受着一次再一次的重复审判工作,使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人员疲于应付不断增加、大量积压的劳动争议案件。

  •   根据现行立法,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设立于部分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结果虽目前公认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但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说调解是法律程序外的程序。

      第二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按行政区划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之侧,虽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承受了几乎全部劳动争议初级裁处的压力,但它同样存在着与形式发展不协调的因素,如行政性过强、程序规定较粗框、重要规则缺失等,这越来越让人感到完善制度、丰富处理程序的紧迫感。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两级审判体系,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的大量劳动争议承受着一次再一次的重复审判工作,使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人员疲于应付不断增加、大量积压的劳动争议案件。

  •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查受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通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及时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在指定时限内指导申诉人补充齐备,并将申诉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视为收到申诉书之日。在审查立案时,对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收到申诉书的日期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劳动仲裁机构不得拒受仲裁申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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