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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票据背书知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9 11:31:45 0人浏览

导读:

关于票据背书的情形,通常出现在票据的持票人因为一些原因而要转让出所签发的票据,如支票等的权利,在支票的背面上说明情况并且改好章,这一系列的行为也就是票据背书了。那么票据背书是什么,票据背书可以转让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转让票据背书知识
  •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票据背书质押或者票据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票据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支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背书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票据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

  •   核心内容: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法律规定票据转让必须背书,背书的操作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票据转让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项可以在互联网上办理。所谓的电子票据就是一种实体票据的电子化版本。这些电子票据拥有者和实体票据一样的作用。只是存在的方式不同,那么电子票据背书怎么转让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电子票据背书转让怎么操作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电子票据背书转让怎么操作

      任何商业票据,单证都能背书转让,除非在开出票据时,额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书转让的字样。 一般常见的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背面有背书字样的票据都可以。

      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为例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

  •   汇票背书只要其是根据票据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书写的,那该汇票背书的法律效力就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不是按照法律规定来书写的,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汇票背书的效力是怎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汇票背书的效力是怎样的

      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

  •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1月。9月28日,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中茶公司委托浙江兴光可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公司”)加工可可豆共500公吨,兴光公司负责返还加工成品。11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称北京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中茶公司支付了保险费。11月20日,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日本三井)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装货港为象牙海岸阿比让,卸货港为中国上海,货物状况为7700包象牙海岸可可豆,共50...

  • 汇票和本票他是两个比较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于汇票和本票来说,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但是这个区别往往关系到他们的一些本质上的不同,那么汇票和本票他的一个区别都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汇票和本票的区别都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一、汇票和本票的区别都有哪些(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中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
  •   相信大家对于质押的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对于质押背书或者票据质押等内容了解的甚少。质押的种类很多,但不少朋友选择用票据作质押。为了保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通常也会选择票据质押背书。

      一、什么是质押背书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二、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

  •   对于一些公司和企业来讲,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使用汇票的现象,而对于汇票的承兑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要根据承兑的日期来及时的进行兑换,那么汇票承兑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汇票承兑的规定有哪些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

  • 在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单据的背书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版)第34条,保险单据从其表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及签署的。在国际商务实践中,保险单据的背书应采用什么形式,作为业务员主要是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背书的形式;2、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3、保险单据背书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与关系。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上看:一般保险单据的背书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从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看:空白背书的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据背面打上被保险人公司的名称或盖上公司图章,再加上背书人签字。此外不再作任何批注。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就需这样做。如果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背书无明确规定,也应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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