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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15:34:55 0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问题
  •   核心内容:债权人会议是为保护债权而设立,那么我国法律对债权人会议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比一般的决议所要求的条件更严格。这是因为和解协议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体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

  • 【案例介绍】某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公司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公司成立前三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济情况开始恶化。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公司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公司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并于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公司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2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
  •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是什么?债权人决议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是什么”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会议流程

      1、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1)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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