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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9 08:42:42 0人浏览

导读: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且上述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可以经协商后订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那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虽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可以发生变更和转移,从而使债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 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

  • 正文: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将在合同内容中详作阐述。这里主要探讨合同债务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从性质上看,债务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大陆法国家常常用给付义务来概括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所谓给付是指为达到债的目的而由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或不行为。但是,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必须与债权人受领给付之结果相结合,才能称为“给付目的”。我国立法和学说通常用“履行的义务”的概念来概括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严格的说,给付与履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表明债务人所应负有的义务。债务人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总之,债务乃是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而应...
  •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称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
  • 合同权利和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变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合同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存在着。

  •   关键词: 医疗合同/合同成立/特殊性/准委托合同/诊疗护理

      内容提要: 医患法律关系是医事法规在调整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合同关系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力求通过对医疗合同的成立、性质、特征、主体、合同效力及其终止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阐明医患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纳出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和理论依据,以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医疗合同又称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方提供医疗服务与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由于医疗合同的存在,使医患双方发生了合同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医患纠纷中诸多相关问题的解决,都以对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准确定位为前提。在实践中多数的医疗损害都是医方在履行医疗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要准确认定医疗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 核心内容:医疗服务合同如何订立?患者有选择医方的自由,医方不能选择患者,但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有哪些种类?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合同、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的含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是否订约、定何约、与谁订约、以何种方式订约”等方面的自由。然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虽然有选择医方的自由,但医方不能选择患者,即其选择患者的自由几乎完全被限制。医方基于其具有的特定身份或职业而负有的强制缔约义务。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大都规定了医方的强制缔约义务。在医师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场合,强制缔约只有在患者有意思表示能力或虽无意思表示能力(如处于昏迷状态),但由患者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送医时,就可以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种类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为以下四种类型:(一)一般医疗...
  •   事实合同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借机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同时,有一部分劳动者为方便自己跳槽,也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这种双方实际上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状态,即为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纠纷,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而相关劳动立法既欠缺又不系统,造成此类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难以把握。笔者就以下几种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指的是“必须”的意思。

      第二,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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