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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5 11:24:22 0人浏览

导读:

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发起人或者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好的数额进行实际的出资,否则就会导致公司设立不成功。但在进行出资的过程中,有的人可能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有可能构成我国规定的虚假出资罪的。判定是否构成此罪,就要做出认定。那么虚假出资罪认定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虚假出资罪认定的相关知识。
虚假出资罪认定
  •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有听说在某家股份有限公司中,有某某股东有虚假出资的情况。很多人都以为虚假出资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实际上虚假出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如何认定虚假出资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如何认定股份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如何认定股份公司股东虚假出资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虚假出资会不会构成犯罪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
  •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认定

      (一)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
  • 虚报注册资本罪这样认定: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目前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原因比较复杂,有个人行为,有单位行为,甚至有的还掺杂着政府行为。有些实际上没有资本的人,与验资机构、公司登记等部门的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公司登记;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的、地方的短期利益,对谎报、夸大注册资本达数倍的,也责令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不按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中尚未积累并总结出一套成形的经验,需要进一步探索。从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看,应当把握法律、政策精神,着重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并针对构成本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期达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目标。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1.以骗取公司登记还是其他企业登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案情]

    薛某承包了福海公司的场地经营农场生意,经该公司同意,修建了一条排水沟和一座钢架桥。2007年3月,薛某得知农场所在土地即将被征用,并且相关部门将给予补偿,薛某在与福海公司、拆迁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找到与其私交甚好的天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矩公司)总经理陈某,要求其出具评估结果。陈某指派其公司员工赵某(无评估师资格)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操作。赵某在评估过程中,先通过简单丈量勘测,后通过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把评估对象硬凑成1300多万元。根据该评估报告,福海公司以997万元的包干价对该农场进行了补偿。该工程的实际评估结果仅为286万元,导致福海公司损失700余万元。

    [分歧]

    对天矩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天矩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陈某与赵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天矩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是划分滥用职权罪与一般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如果损失重大,则应论之以滥用职权罪。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相近似犯罪的界限

      在此方面,主要应划清以下两个界限:

      (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请见下文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论述。

      (2)滥用职权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的界限。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认定

      (一)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

  •   什么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如何认定?

      问:我单位向某公司出售了一批钢材,货款共计110万元,尾款30万元一直未付。目前,发现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共有四个自然人股东。我们怀疑四个自然人股东有虚假出资的嫌疑?请问:什么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如何认定?

      答: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否则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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