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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9 16:46:22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那么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
  • 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首先是法官,包括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陪审员)。其次是其他有关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规定这项制度实际上是追求的程序公正,保障了当事人诉讼地位,使当事人能够充 分地行使诉讼权利。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回避制度的应用笔者认为还存在着不足,如开庭时法官在向当事人告之回避权时,告之的范围就没有司法警察。因此笔者就 回避制度是否适用于司法警察谈点认识。

      一、回避制度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是 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 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 的对待,尤其...

  •   回避指的是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人员适用回避制度?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希望对您有帮助。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如下: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

  •   核心内容:人民警察办案中,什么人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回避?本案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会影响公正处理的人都有权要求人民警察回避。还有谁权决定人民警察回避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会为您一一介绍。

      第八十一条【回避的适用范围和决定权限】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对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是否回避问题作出规定。人民警察法第45条对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回避的情形及决定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在吸收人民警察法第4...

  •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注意:审判法官、书记员、审判阶段的翻译人员都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审判长没有审查决定权;

      2.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既包括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可以指副职负责人;

      3.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4.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6.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原则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和人员决定;如果是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审查决定原则是:由谁聘请、指派,由谁决定。

  •   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要经过刑事诉讼,诉讼首先就是要确定级别管辖。刑事案件由于社会危害性与民事诉讼有明显差异,它的级别管辖也是不一样的,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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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诉讼中止产生的长期羁押原因主要在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具体的操作程序严重匮乏,致使对在押的这类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置缺乏操作依据: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期限未作规定。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期 间不计入审理期间。一旦案件被中止审理,除非导致中止审理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转),案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实践中,治疗精神病的 周期一般较长,且很多精神病是无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审理这类案件后,何时恢复审理难以确定。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相当,不再赘述。

      2.中止审查、中止审理制度未规定对被中止审理的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 施。高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暂时丧失了参与诉讼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使其恢复诉讼能力。因 此,从中止审理制度本身出发,对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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