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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6:49:42 0人浏览

导读:

不管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在审理的时候都是要讲求证据的,证据的类型有很多种,不少人会提供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录音作为证据,所以有时候也会偷偷录音。那么偷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偷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利民律师。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录音即是将声音信号记录在媒质上的过程。将媒质上记录的信号重放出声音来的过程称为放音。录音和放音过程合称录放音。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

  • 偷偷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如果偷偷录音,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因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偷偷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如果偷偷录音,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因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的证据一般都比较难以取得,于是,很多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来取得利于己方的离婚证据。离婚案件中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吗?认定为案件事实的证据要合法真实,有关联性。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离婚案件中偷拍偷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离婚案件中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根据上述规定,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

  • 二手房买卖合同录音证据为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取的,且经过查证属实,则具有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利民律师。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录音即是将声音信号记录在媒质上的过程。将媒质上记录的信号重放出声音来的过程称为放音。录音和放音过程合称录放音。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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