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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公款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0:52:12 0人浏览

导读:

私分公款罪: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2、犯罪的行为表现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3、立案标准和量刑不同;4、犯罪对象和处罚方法不同;5、犯罪主体不同;6、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那么,私分公款罪?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私分公款罪
  •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行为人涉嫌私分公款的,应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

  • 内容提要:依据《刑法》规定,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其有悖于单位犯罪的一般原理,论者认为宜采用169条立法例,规定为个人犯罪。私分主体是具有“单位名义”的形式且能体现“集体意志”实质的决策者和积极促进者,分得财物者可以指全体、部分人甚至个别人。本罪行为具有公开性、公利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特征。

    关键词:单位 单位犯罪 国有资产 集体私分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疑问

    通行的观点是以《刑法》396条关于罪状的描述把“私分国有资产罪”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① 亦有略具差异的定义: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

  • 【关键字】国有企业 资产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琪 原审被告人:曹奇平、陶守成、兰晓萍、周锦忠 1993年4月9日,萍乡铝厂下发《关于成立萍乡铝厂铝利贸易公司》的文件,决定成立铝利公司,该公司属厂部领导,全民所有制性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对外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同日萍乡铝厂以萍铝政字[1993]17号“关于萍乡铝厂铝利贸易公司注册资金的报告”(报告中注明由厂部划拨给该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其中铝锭50万元;铝型材30万元;铝合金20万元)要求萍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验资注册。萍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开办萍乡铝利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产权登记,登记铝利公司为国有公司,审定国有资产流动资金为100万元。同日,被告人易琪被萍乡铝厂任命为该公司经理。4月10日萍乡市工商局发给铝利公司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为...
  •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可能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会被追诉量刑。那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表现形式,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呢?所谓“集体私分给个人”,大多数观点将其理解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体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不能机械地认为“集体”就是一个单位中的全体成员,“集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于个人而言的,一部分人也可以成为一个大集体中的小集体。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在此应当注意到“集体私分”是一个有歧义的词组,它可以理解成私分给多数人,也可以理解成被多数人私分,而且现实中典型且危害较大的大部分是国有资产被多数人私分的情况。

      此“个人”可以指单位中大多数,也可以指少数人甚至1个人。这种解释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从语...

  •   被告张某某,59岁,原系某建设银行行长;李某某,38岁,原系某建设银行副行长。1992年初,该建设银行开办投资公司业务,到年底收益80万元。当时,按上级建设银行规定,收益部分归经办行留作集体福利资金。1989年10月至1992年2月,张、李二人擅自决定将该建行留作集体福利资金的部分收益款76万元,私分给该建行所有的九名职工(包括张、李二人)。  本案例中,张某某、李某某作为该建设银行的直接主管人员,擅自将国有财产,即建设银行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集体福利资金发放给全体职工,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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