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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假释的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0:59:22 0人浏览

导读: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那么受贿罪假释的适用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贿罪假释的适用条件
  •   我们知道受贿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罪名。那么,受贿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以上就是“受贿罪适用缓刑的条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 假释的适用条件为:

    (一)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

    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中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才能确切地掌握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会再危害社会。

    (三)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致危害社会。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另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正文: 案情: 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原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漳平市奇和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核销准运证过程中,伙同陈群祥、林义成、吴聪毅三人以“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私下按一定比例收受他人金钱共计人民币54000元,自己分得人民币27000 元。 2001年3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其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便利,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将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共计7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职便,伙同他人采用“一...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

  •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123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伟,男,49岁(1957年3月1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审理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43号308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亚文,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伟犯受贿罪一案,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吴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   受贿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于受贿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那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如下: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受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而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

  • [案情] 被告人孔庆志,系山东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蒋庄煤矿选煤厂装运车间原班长。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孔庆志在担任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蒋庄 煤矿选煤厂装运车间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多次给浙江省绍兴市天鸿物资有限公司超吨装煤,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副经理王天林经赵建民转交的贿金 23800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庆志在担任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蒋庄煤矿选煤厂装运车间 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私自多次为浙江省绍兴市天鸿物资有限公司超吨装煤,收取该公司副经理王天林贿送的现金 23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触犯刑法382条、383条,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孔庆志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犯本罪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受贿罪就是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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